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6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福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伍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柒萬零貳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