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8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以96年救字第11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8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合 計 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