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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96年度促字第32341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14,085,000元│96年5月8日 │├──┼───────────┼──────┤│002 │11,550,000元│96年5月10日 │├──┼───────────┼──────┤│003 │9,525,000元 │96年5月15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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