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宏健會計師(民國二十九年生,住台北市○○○路○段19號6樓)為臺基鋼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臺基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基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臺基公司)經台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6日府建商字第094064508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負責人磨有禮已於93年4月24 日死亡,其大陸籍配偶王小明並無聲請繼承,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之規定,視為拋棄繼承,又被繼承人磨有禮之其他法定繼承人亦皆拋棄繼承,致使有關臺基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等文件未能辦理送達作業,為此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臺基公司已於94年10月26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406450800號函廢止登記,有臺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臺基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臺基公司僅有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磨有禮,並已於93年4月24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拋棄繼承,且其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有臺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文等件在卷足憑。惟為處理臺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院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會計專長執行會計師業務之李宏健會計師為臺基公司之清算人。因此,選派李宏健為臺基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