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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4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光釗曾啟謀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48號

抗告人
丙○○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債務人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應由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94年6月13日與相對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提供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5,280,000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各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3日起至144年6月12日止,並依法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4,400,000 元,其中1,420,000元及930,000元部分,借款期限為20年,餘借款2,050,000元部分,借款期限為14年,利息均按機動利率計算。詎抗告人就上開第一筆借款,除繳至96年2月14 日之利息外,本金迄未清償,另第二筆借款除攤還本金30,657元,及繳至96年1月14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清償;餘第三筆借款除攤還本金190,763元,及繳至95年12月14 日之利息外,餘款亦未給付。因兩造約定如抗告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形時,相對人同意抗告人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是依上述之約定,抗告人上開之第一筆及第三筆借款部分 (共計3,470,000元),目前循環理財額度為174,222元,另第二筆借款部分 (即930,000元),循環理財額度為19,894元,詎抗告人就該理財額度之貸款除繳至96年3月11日之利息外,尚分別結欠174,222元及9,346元。上開之各項借款,並均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金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依貸款契約書第3章第4條第1項之約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因以上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乃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及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證,且抗告人於原審亦具狀陳述其確有「延繳數月」情事,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積欠之4月份房屋貸款業已繳清,另5月份及日後到期之貸款亦會按時繳納,此外,循環理財額度內之透支,相對人亦有收受利息,此部分相對人不應主張拍賣抵押物等語。經查,抗告人之房屋貸款於遲延繳納,致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後是否已繳納部分,涉及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清償之實體問題,因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縱其所述屬實,仍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另循環理財貸款亦屬消費借貸之性質,除約定之利息必須繳付者外,倘抗告人未於清償期按時清償本金,則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以資受償,亦難謂為違法。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審裁定之不動產標示清單,其相對人、所有權人欄姓名誤繕為「鄭美艷」,業經原審裁定更正確定,無礙原審裁定之效力,併附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向高等法院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44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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