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68號聲 請 人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藍薛美智(即專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91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彩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6,442元 第二審裁判費 54,663元 已由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證人旅費 1,560元 已由相對人繳納合 計 92,665元 附註:本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92,665元,扣除相對人已繳納部分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