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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0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7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0%、由相對人負擔9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其中第

一、二審之送達郵費部分,現已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相對人於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 │ │ │費用額 │├──┼──────────┼────────────┼─────────────┤│一 │第一審裁判費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8,919 ││ │ │ 9,910元│元 │├──┼──────────┼────────────┼─────────────┤│二 │第二審裁判費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9,963 ││ │(即臺灣高等法院93年│ │元 ││ │ 度保險上易字第29號 │ │ ││ │ 上訴裁判費) │ 11,070元│ │├──┼──────────┼────────────┼─────────────┤│三 │再審裁判費: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8,032 ││ │(即臺灣高等法院96年│ │元 ││ │度再易字第11號) │ 8,925元│ │├──┴──────────┴────────────┴─────────────┤│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26,91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0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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