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4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46號

聲請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新台幣100,000元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存單號碼:A011216)及現金新台幣20,000元,共計120,000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為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新台幣100,000元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存單號碼:A011216)及現金新台幣2萬元,共計1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0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1450號事件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再向本院提起上開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之民事訴訟,經本院台北簡易庭以94年度北智簡字第4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敗,聲請人上訴,經本院民事第二審合議庭以95年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催告已於96年11月1日到達相對人,相對人迄未行使,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94年存字第2103號提存書、國庫收款書、本院94年裁全字第2645號裁定、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存字第2103號提存書、94年度裁全字第2645號裁定、94年度執全字第1450號等件卷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4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