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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7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虞笑成、乙○○、甲○○等因96年訴字第274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述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