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98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系爭借據第19條約定,就系爭借據所生訴訟,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依前述之條款約定及首揭之法條規定,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