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18號
- 原告
- 陳文中
- 訴訟代理人
- 黃訓章律師
- 被告
- 陳迪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