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8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甲○○等二人,惟上訴人於98年3月16日對前開裁定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抗字第570號裁定抗告駁回並送達上訴人等二人,是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4日生送達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