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57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935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8,513 元(計算式:363,400 +376,862 ×8.3986=3,528,5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156元(35,947-11,791=24,156),合計應繳7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