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是以,執行法院始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724號分配表所載債權有不同意意見,既經起訴狀載明,依首揭規定,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