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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薛中興高偉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10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1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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