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法官賴錦華、賴淑萍、李桂英上訴人即原告邱裕鈜被上訴人即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邱奕棟被上訴人即被告奕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邱奕仁被上訴人即被告邱江寶蓮 邱秀慧 邱森彬 邱奕宏 邱威翰 邱陳松 邱威勝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邱于真 邱陳燦 邱俊傑 邱煜堂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876,54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62,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