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806,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1,4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4,4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