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806,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1,4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4,4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