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林韋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維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昭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趙昭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宗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趙昭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