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債務人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惟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為97年度裁全字第2009號),有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65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所附上開假扣押民事裁定可稽。故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