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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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5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固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於民國97年1 月3 日對於本院95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 號生活費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此有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案件在案可稽,惟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5年度重家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係就本件當事人間對於本院95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所為之判決,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與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案件顯係就同一事件所為之重覆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