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11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臺北縣新店市○○路20巷12號5樓、6樓之房屋遷出,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元,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佐,且依原告所陳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8,500元,則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是否僅值85,000元,顯非無疑。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1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