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梁燕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77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