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資格等事件,然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救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於97 年12月9日以97年度抗字第182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