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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9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經本院刑

事庭移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復興分行(設臺北市○○路○段4 6 號)之理財專員,負責向客戶推薦投資產品,詎於民國95年3 月至5 月間為隱瞞及彌補客戶即訴外人邱慶正、張妙慧及邱智千之投資虧損,基於意圖損害原告利益之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㈠所示時間,擅自盜用原告另二名客戶即訴外人吳連雲嬌及陳召雄事先所交付已蓋用印文之空白取款單及信託運用指示書,而在其上偽填贖回日期及標的,偽造吳連雲嬌及陳召雄名義之取款單及信託運用指示書,持以向原告行使贖回吳連雲嬌、陳召雄所投資之基金、連動債,並將贖回款項及吳連雲嬌、陳召雄帳戶內原有之現金,分以現金或轉帳方式轉入邱慶正、張妙慧及邱智千之帳戶以彌補投資虧損。被告又於同年7 月間,另基於意圖損害原告利益之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㈡所示時間,以同前手法擅自向原告贖回吳連雲嬌及陳召雄所投資之基金、連動債,又將贖回款項及吳連雲嬌、陳召雄帳戶內原有之現金,轉存入邱慶正、張妙慧及邱智千之帳戶以支付其等之贖回款與彌補投資虧損。原告於發現被告前揭違背職務行為後,已先賠償吳連雲嬌新臺幣(下同)12,626,424元、陳召雄8,827,665 元,扣除邱慶正、張妙慧及邱智千將被告多轉存其帳戶之3,558,257 元返還原告,及原告將本應給付被告之獎金141,424 元、及被告對原告之存款債權328,254 元對被告行使抵銷權,原告因被告上揭行為受有17,426,154元之損害(12,626,424+8,827,665-3,558,257 -141,424-328,254=17,426,154),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第188 條第3 項規定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辯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目前無法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自白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695 號起訴書、協議和解書、款項回補簽收書、存款抵銷通知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790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 月23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號│ 時  間     │客戶名稱│    類          別    │ 金    額   │
│    │            │        │                      │(新臺幣)  │
├──┼──────┼────┼───────────┼──────┤
│ 1  │95年3 月28日│吳連雲嬌│瑞士信貸全球網通基金  │   34,047元 │
├──┼──────┼────┼───────────┼──────┤
│ 2  │95年4 月 6日│ 陳召雄 │美林三年台幣能源連動債│  194,718元 │
├──┼──────┼────┼───────────┼──────┤
│ 3  │95年4 月19日│ 陳召雄 │現金                  │8,430,000元 │
├──┼──────┼────┼───────────┼──────┤
│ 4  │95年4 月19日│吳連雲嬌│現金                  │1,260,000元 │
├──┼──────┼────┼───────────┼──────┤
│ 5  │95年5 月17日│吳連雲嬌│富達歐洲基金          │   16,224元 │
└──┴──────┴────┴───────────┴──────┘
附表㈡:
┌──┬──────┬────┬───────────┬──────┐
│編號│時   間     │客戶名稱│   類            別   │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JF日本店頭基金        │  167,576元 │
│    │            │        ├───────────┼──────┤
│    │            │        │坦伯頓全球新興國家基金│   74,111元 │
│    │            │        ├───────────┼──────┤
│    │            │        │大聯美國收益基金      │   69,830元 │
│    │            │        ├───────────┼──────┤
│ 1  │95年7月4日  │吳連雲嬌│駿利世界環球生命科技基│  151,753元 │
│    │            │        │金                    │            │
│    │            │        ├───────────┼──────┤
│    │            │        │保誠亞太高股息基金    │   17,325元 │
│    │            │        ├───────────┼──────┤
│    │            │        │百利達全球精品基金    │   28,494元 │
│    │            │        ├───────────┼──────┤
│    │            │        │坦伯頓全球平衡基金    │   97,022元 │
├──┼──────┼────┼───────────┼──────┤
│    │            │        │盧森堡3年臺幣石來運轉 │1,022,930元 │
│    │            │        │Ⅱ連動債              │            │
│ 2  │95年7月5日  │吳連雲嬌├───────────┼──────┤
│    │            │        │盧森堡3年臺幣石來運轉 │2,386,837元 │
│    │            │        │Ⅱ連動債              │            │
├──┼──────┼────┼───────────┼──────┤
│ 3  │95年7月11日 │吳連雲嬌│現金                  │  950,000元 │
├──┼──────┼────┼───────────┼──────┤
│ 4  │95年7月12日 │吳連雲嬌│現金                  │  950,000元 │
├──┼──────┼────┼───────────┼──────┤
│    │            │        │現金                  │  900,000元 │
│ 5  │95年7月13日 │吳連雲嬌├───────────┼──────┤
│    │            │        │現金                  │  900,000元 │
├──┼──────┼────┼───────────┼──────┤
│ 6  │95年7月14日 │吳連雲嬌│現金                  │  900,000元 │
├──┼──────┼────┼───────────┼──────┤
│ 7  │95年7月17日 │吳連雲嬌│現金                  │  900,000元 │
├──┼──────┼────┼───────────┼──────┤
│ 8  │95年7月18日 │吳連雲嬌│現金                  │  950,000元 │
├──┼──────┼────┼───────────┼──────┤
│ 9  │95年7月20日 │吳連雲嬌│現金                  │  850,000元 │
├──┼──────┼────┼───────────┼──────┤
│ 10 │95年7月21日 │ 陳召雄 │現金                  │  120,000元 │
├──┼──────┼────┼───────────┼──────┤
│ 11 │95年7月28日 │ 陳召雄 │美元兌換臺幣          │   82,94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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