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4號
- 上訴人
- 顏妤晏即久富企業社
- 上訴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智字第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元(判決主文:第1項155,000元+第2項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