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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6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62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聲請人欄中關於「陳宗達」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62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