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62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聲請人欄中關於「陳宗達」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