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5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57號

聲請人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及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9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物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存單號碼CC29322、CC29323,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3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285,838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變更提存物,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准予本院94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285,838元中之200,000元變更為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紙,存單號碼分別為CC29312、CC29313,總計面額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9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復聲請變更提存物,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為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紙,存單號碼分別為CC29316、CC29317,總計面額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聲請變更提存物,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344 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為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紙,存單號碼分別為CC29322、CC29323,總計面額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337號假扣押裁定、94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書、96年度存字第1491號提存書、相對人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印鑑證明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337號、93年度執全字第3030號、94年度存字第237號、94年度存字第907號、95年度存字第671號、96年度存字第1491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5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