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4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7年度訴字第1404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