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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泰岩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宏南通運有限公司、泰岩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柒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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