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嘉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即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水鈞」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