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4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全雙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雙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全雙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縣三重市、債務人丙○○、乙○○分別住居於台北市北投區、台南縣,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