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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辛○○、己○○、甲○○、庚○○

  • 原告
    丁○○
  •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吳晨馨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丙○○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保險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要保人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第30條、國泰平安保險附約第19條、臺產團體傷害保險第32條約定即明,而本件保險要保人即原告即要保人住所地為台中市○○鄉○○路318 號,要保人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台中市○○路○ 段79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將本件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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