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9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吳晨馨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保險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要保人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第30條、國泰平安保險附約第19條、臺產團體傷害保險第32條約定即明,而本件保險要保人即原告即要保人住所地為台中市○○鄉○○路318 號,要保人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台中市○○路○ 段7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將本件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