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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47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依該裁定提供新臺幣67萬元為擔保,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695號)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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