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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婚字第5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4年2 月4 日結婚,詎被告因故意犯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3 月13日判處徒有期徒刑8 年確定,爰請求判決離婚。

二、被告則稱:無條件同意與原告離婚。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94年2 月4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刑事判決可參,並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相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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