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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

原告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14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是依前開規定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乃專屬執行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系爭分配表之強制執行事件(96年度士金拍字第8號)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委由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拍賣程序,此據原告陳報明確並有分配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專屬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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