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且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此亦為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所持之見解。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丙○○、甲○○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丙○○、甲○○連帶賠償新台幣501,504,393元並予宣告假執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甲○○民事庭。
三、但查本件關於被告定移送涉嫌詐欺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認其主觀上有遂行詐欺取財而與丙○○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之意思聯絡,或客觀上有分擔施用詐術之行為,而為甲○○無罪之判決。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