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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4號

上訴人
顏妤晏即久富企業社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智字第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元(判決主文:第1項155,000元+第2項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