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45號

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45號

抗告人
甲○○
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6日本院97年度監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10月2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