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清鈴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176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 │├──────────┼────────┼───────┤│合計 │ 100,32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