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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6號

聲請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肥特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9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7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761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21,993元 聲請人繳納。

合計 36,754元應由相對人負擔36,754元,相對人已繳納14,761元,尚須負擔21,993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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