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5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 相對人
- 鼎諾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73,270元(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6號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