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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8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84號

聲請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
相對人
北京台群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
相對人
國10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8635 號判決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80號判決(下稱系爭大陸判決)認可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字第26365 號受理,並先後扣押聲請人之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804萬9916元及存款54萬7516元在案;嗣系爭大陸判決業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民監字第718號確定裁定准予再審並於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之執行,該裁定既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146號裁定認可確定,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即非合法;況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就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事件已為廢棄系爭大陸判決之終審裁定,復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961 號裁定認可,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仍經本院合議庭駁回抗告在案,為免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使聲請人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在本院97年度聲字第961 號認可裁定確定前,仍有先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之必要,爰聲請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26365 號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對相對人提出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繫屬本院,業經本院查明無誤,復未據聲請人表明所提再審之訴、異議之訴之案號或起訴狀影本,自應認本件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不合。至聲請人提出本院上開認可之裁定,要非法定得為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仍應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8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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