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韻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