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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蓓蓓孫正華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訴人
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7年度訴字第1404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