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巷11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574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