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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薛中興胡宏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1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574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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