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6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945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20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98年9月17日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