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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6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945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20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98年9月17日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