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丙○○

      乙○○

            樓之3

      戊○○

      癸○○

      甲○○

      辛○○

      丁○○

      庚○○

      己○○

            樓

      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十一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丙○○等10人聲明第1項均為「被告應依其於民國59年10月15日所定員工及眷屬優待機票申請與搭乘作業規定之勞動契約,於恢復優待機票日前,於上訴人申請機票時,開立優待機票予上訴人」,該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因其性質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該部分聲明均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加計渠等聲明第二項部分,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聲明第1項 │聲明第2 │合計   │裁判費 │
│   │價額   │項價額 │     │    │
│   │     │    │     │    │
├───┼─────┼────┼─────┼────┤
│丙○○│1,650,000 │166,610 │1,816,610 │28,527 │
├───┼─────┼────┼─────┼────┤
│乙○○│1,650,000 │25,585 │1,675,585 │26,448 │
├───┼─────┼────┼─────┼────┤
│戊○○│1,650,000 │23,036 │1,673,036 │26,448 │
├───┼─────┼────┼─────┼────┤
│癸○○│1,650,000 │37,960 │1,687,960 │26,596 │
├───┼─────┼────┼─────┼────┤
│甲○○│1,650,000 │205,084 │1,855,084 │應徵二審│
│   │     │    │     │裁判費 │
│   │     │    │     │29,121,│
│   │     │    │     │另應加徵│
│   │     │    │     │一審裁判│
│   │     │    │     │費990, │
│   │     │    │     │合計為 │
│   │     │    │     │30,111 │
├───┼─────┼────┼─────┼────┤
│辛○○│1,650,000 │無   │1,650,000 │26,002 │
├───┼─────┼────┼─────┼────┤
│丁○○│1,650,000 │339,244 │1,989,244 │31,051 │
├───┼─────┼────┼─────┼────┤
│庚○○│1,650,000 │無   │1,650,000 │26,002 │
├───┼─────┼────┼─────┼────┤
│己○○│1,650,000 │無   │1,650,000 │26,002 │
├───┼─────┼────┼─────┼────┤
│壬○○│1,650,000 │無   │1,650,000 │26,002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