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 原告
- 臺灣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和協
- 訴訟代理人
- 束榮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宣君
- 訴訟代理人
- 潘陳青松
- 被告
- 潘聰林
曾梅英
潘展賢
潘麗珠
潘雅玲
潘媛姿
王月華
蘇鴻圖
蘇梓耀
王崑面
李漢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判決第十二頁第二行)「自97年6 月15日起至返還所占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為每月34,278元【計算式:111 平方公尺×74,114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1/12×5%=34,278】」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7年6 月15日起至返還所占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為每月34,277元【計算式:111 平方公尺×74,114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1/12×5%=34,277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