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41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巳○○
- 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相對人
- 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辰○
卯○
寅○○原名梁淑梅.
戊○○ 原住臺北.
丙○○ 原住臺北.
丁○○ 原住台北市○○路96巷31號3樓(現應
己○○ 原住台北市○○路○段1號(現應為送達
庚○○ 原住同上.
丑○○
壬○○
辛○○ 原住臺北.
癸○○ 原住臺北.
子○○ 原住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及第五項、理由欄、計算書備註欄中關於「梁雷」之記載,應更正為「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