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弁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審移調字第395號調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之1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扣除 144,320元後即為73,1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